| 1.5g/日,2次/日;儿童每日15mg~30mg/kg,2次/日。用注射用水或生理盐水溶解后,再以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注射液50ml稀释至10mg/ml后注入。静滴,1日1g,溶于1000ml输液中(1mg/ml)滴入。
[药物过量]应用本品超过2g/日可能引起致命的肝毒性。本品无特异性拮抗剂,药物过量时主要是对症疗法和补液等支持疗法。 注意事项
妊娠D类。孕妇、哺乳期妇女、儿童、对四环素类药物过敏者禁用。宜空腹服用,但对食管有刺激,可用大量水送服并保持直立体位至少2分钟。肝肾功能损害患者禁用。
1.交叉过敏反应:对一种四环素类药物呈过敏者可对其他四环素类药物呈现过敏。
2.对诊断的干扰:
(1)测定尿邻苯二酚胺(Hingerty法)浓度时,由于四环素对荧光的干扰,可使测定结果偏高。
(2)本品可使碱性磷酸酶、血尿素氮、血清淀粉酶、血清胆红素、血清氨基转移酶(AST、ALT)的测定值升高。
3.长期用药期间应定期随访检查血常规以肾功能。
4.下列情况存在时须慎用或避免应用:
(1)由于本品可致肝损害,因此原有肝病者不宜用此类药物。
(2)由于本品可加重氮质血症,已有肾功能损害不宜应用此类药物,如确有指征应用时须慎重考虑,并调整剂量。
5.治疗性病时,如怀疑同时合并螺旋体感染,用药前须行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及血清学检查,后者每月1次,至少4次。
6.由于较长时间静脉给药有发生血栓性静脉炎的可能,故应在病情许可时尽早改为口服给药。
[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]
本品可透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,沉积在牙齿和骨的钙质区内,引起胎儿牙齿变色,牙釉质再生不良及抑制胎儿骨骼生长,该类药物在动物中有致畸胎作用。妊娠期间患者对四环素的肝毒性反应尤为敏感,因此妊娠期妇女应避免使用此类药物。如确有指征应用本品时每日静滴剂量以1g为宜,不应超过1g,其血药浓度应保持在15mg/L以下。
本 上一页 [1] [2] [3] 下一页 2005-4-8 11:15:02文章来自中健网1148药品频道2005-4-8 11:15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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